二者的區別在于性質不同、功能不同、數額限制不同和法律后果不同。
性質不同:定金是法律概念,而訂金通常是習慣性用語。
功能不同:訂金只有預付款的性質。而定金能夠通過“定金罰則”對債的成立和履行提供擔保。
數額限制不同。依據《擔保法》的相關明文規定,通常約定的定金數額不能夠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而對訂金的數額,法律未限制,完全是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法律后果不同:依據《擔保法》的相關明文規定,交付定金后,如定金的給付方拒絕簽合同或者合同生效后拒絕履行合同,則無權利要求退還定金;而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的,訂金效力在于雙方的事前約定,有約定則從其約定,無約定則在審判實踐中通常被看作是預付款。
定金與訂金哪個可以退?
訂金與定金都可以退,但是退還的條件不一樣,因為法律規定中,對訂金并沒有嚴格的定義和界定,所以從字面來看,是預定的意思,在審判的時候,也會被判定為預付款;而定金在法律中的界定比較嚴格,如果是支付方違約,則不能退回,但如果是收取方違約,則要按照規定返還雙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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