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出現滯納金的,依照《稅收征管法》,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自2001年5月1日起,仍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標準,對逾期未繳納的稅款,每日加收萬分之五作為滯納金。滯納金計算方法:計算稅基=契稅稅率×0.05%。
什么是契稅滯納金?
滯納金是指對未按時繳稅的納稅人,根據其遲延的時間,收取其所欠稅款的一定百分比的罰款,并由稅務部門對其進行經濟處罰。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實施條例,加收滯納金,不屬于罰款,屬于對被扣繳義務人侵占的稅款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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