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一般債務關系如債務人確定無償還能力是否可予中止執行問題的批復》:對于個人債務的處理,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不僅應當在判決前對當事人進行具體的調解,而且在判決后,如果確認債務人確實沒有償還能力,還可以將具體的情況告知債權人,允許債務人分期付款,或者允許債權人免除債務。若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則其應指出可執行財產,酌情處置。
2、若被執行人確已無力支付,且無第三方代付,則執行申請人可于日后得知被執行人財產后,隨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不受強制執行期限之約束。
3、《民法典》第189條【分期付款的訴訟時效】當事人約定分期付款的,從最后一次付款期滿開始計算。
司法凍結是永久的嗎?
司法凍結并非永久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的賬戶進行凍結,但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除此之外,還可以延期三個月。對于動產的查封和扣押,以一年為限,其他財產權的查封和凍結,以兩年為限。對于申請執行人提出延長查封期限的,應當在查封、扣押和凍結期限屆滿之前,將查封、扣押和凍結的期限延長到該期限的一半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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