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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nèi)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并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tǒng)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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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的存款是有存款保險制度的,如果銀行破產(chǎn)倒閉或出現(xiàn)經(jīng)營危機,那么存款保險機構會向存款人支付50萬以內(nèi)的存款本息,這也就是銀行破產(chǎn)最多賠50萬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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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有銀行破產(chǎn),儲戶的存款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賠償,但賠償有一定限額。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是50萬元,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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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會破產(chǎn),一旦銀行破產(chǎn),儲戶的存款將由存款保險機構賠償,但賠償有一定限額。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最大賠付額度是50萬元,超過這一限額的存款部分,將得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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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是為建立和規(guī)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wěn)定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于2015年2月17日發(fā)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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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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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的主體包括保險人、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有償、互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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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是當機構發(fā)生經(jīng)營危機或面臨破產(chǎn)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wěn)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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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可以提高金融體系穩(wěn)定性,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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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障責任,在保險合同到期或者保險期限內(nèi)被保險人發(fā)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保險賠償責任的商業(yè)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