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標準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稅收方面: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或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一、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享受主體1】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個人。
【優惠內容】
按月納稅的,每月銷售額5000~20000元或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但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2】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單位和個人,暫免征收增值稅。
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享受條件】
此優惠政策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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