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系,國務院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將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
按照印花稅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賬簿,包括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其中記載資金的賬簿是指“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賬簿;其他賬簿,是指除上述賬簿以外的賬簿,包括總賬、日記賬簿及各明細分類賬簿等;
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資金未增加的,無需貼花。對于其他賬簿計算印花稅時,以賬簿作為計稅數量,每年每本貼花五元;
其他營業賬簿即:是指“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外的帳簿;“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其他帳簿按件貼花,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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