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所以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是25%,所以在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時,減免稅額是按應納稅所得額*15%計算的。
1.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須稅務機關審核批準。
3.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待遇。
(2)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預繳時享受減半征稅待遇。
(3)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4)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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