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條件中的第2條規定“注冊資本不低于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是否與新公司的規定相抵觸?2014年3月1日中國新公司法實施,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但中國政府網2月18日刊登了國務院新近批準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以下行業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可見,基金管理公司并不在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范圍中,所以,仍需實繳貨幣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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