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沒有高利貸的標準,只有對民間借貸的標準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嚴格否定高利率,而以是否超過36%為執行標準,即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后,高利貸的標準不再以是否超過年利率24%為標準,而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于高利貸。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中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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