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父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子女不能就讀高消費私立學校。雖然該規定并未對就讀普通學校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隨著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健全和完善,隨著聯合懲戒機制的建立,一些高等院校,特別是一些985、211及軍事類院校,對考生的資格審查比較嚴格,考生很有可能會因為父母的失信行為而無法被心儀的學校錄取。
除了以上明文規定的影響之外,自己是失信人員也會給自己的孩子帶來間接的影響,比如:自己不能坐飛機,意味著無法帶孩子去更遠的地方或是國外旅游;不能給孩子購買一些保險產品等。
一般失信被執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