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3月1日發布的一則司法解釋中,明確了最長期限。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所以,一旦成為“老賴”,那么在這個期間內規矩守法,最長超過2年后,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將會被刪除。
除非是有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最多5年后,信用污點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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