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不允許變更的合同主體是被保險人。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合同的內容三部分組成。
1、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與人身保險他發生直接、間接關系的人(含法人與自然人),包括當事人、關系人和輔助人。
當事人是訂立合同、規定合同中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是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直接關系的人;關系人是與人身保險合同有經濟利益關系,而不一定直接參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人;輔助人是協助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簽署合同、履行合同,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的人。
2、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
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3、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投保人貨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
4、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
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一樣,是建立合同關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包括合同的當事人、關系人、雙方權利義務和合同標的及保險金額等;狹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僅是指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由法律確認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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