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與失業人員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參保人員累計繳納社保滿1年但不足10年的,每月領取的失業金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10年及其以上的,每月領取的失業金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另外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標準還跟失業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期限有關。
1.失業人員在失業前所在的單位按規定累計繳費繳納失業保險滿以年,但不足5年的,沒累計1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例如累計繳納失業保險2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納失業保險滿5年不足10年的,從第5年開始,每增加一年繳費時間,就可以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可以領取18個月,例如累計繳納失業保險6年5個月,那么可以領取16個月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滿10年及以上的,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金。
失業金領取條件
1.符合失業的標準,并不是沒有工作的人員都算失業,例如小于16周歲,或是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士,都不算失業;
2.失業人員參加了失業保險,并且失業人員在所在單位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以上;
3.失業人員有求職的意愿。例如有些人因為自己想休息一段時間,主動跟公司提出離職,那么這種情況失去工作的不算失業,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另外若職工是因為違背了紀律、法律導致失去工作的,也不算失業,也無法領取失業金,只有非員工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的才能算失業,才可以領取失業金。
如果勞動者發生失業,并且符合失業的條件,那么需要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然后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當地的相關部門申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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