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投保人必須憑借保險利益投保,而保險人必須憑借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并以保險利益作為保險金額的確定依據和賠償依據。其次,保險合同不能保障保險標的不受損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變。再次,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某種原因保險利益消失,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所以,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的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這一要素,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標的是投保人申請投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壽命和身體,是確定保險合同關系和保險責任的依據。在不同的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范圍都有明確規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特約承保等。因為,不同的保險標的能體現不同的保險利益。而且,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保險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關心的也是基于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所以,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客體是保險利益,而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利益的載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