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規定:“企業富余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用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享受醫療期待遇屬于勞動者的權利,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病假工資、社保費用等待遇。
公司沒有理由將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轉嫁在員工身上,讓休病假期間的員工自己承擔全部的社保費用。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可以全額扣發工資,但并沒有相關規定免除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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