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符合這幾種情況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勞動者按照相關規定,參加了失業保險相關繳費工作,按照規定所在單位和本人需要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其以上的,才能符合領取條件。
2.非勞動者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符合領取條件,具體包括以下5種。
勞動者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具體包括:
(1)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所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所在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地方政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相關規定的。
3.勞動者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滿足以上三條的失業人員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