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金額應根據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和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進行確定和計算。《機動汽車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其保險費用分別為800元、1040元、1250元、1500元、1650元,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這一條款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也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依據。
第三者責任險的賠款計算方法分兩類:
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賠款=賠償限額x(1-免賠率)
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承擔的賠償金額低于賠償限額時:賠款=應負賠償金額x(1-免賠率)對第三者責任險賠款進行計算時,被保險人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賠款計算依據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以及據此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當調解結果與責任認定書不一致時,對于調解結果中認定的超出被保險人責任范圍內的金額,保險。
2、對于不屬于保險合同中規定的賠償項目但被保險人己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費用保險人不予承擔。
3、法院判決被保險人應賠償第三者的金額,如精神損失賠償費等保險人不予承擔。
4、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