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的規定
在人民法院執行局2017年2月28日發布的聲明中,對于失信被執行人的有效期做了說明。
符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有效期為2年,不過如果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
簡而言之,最短2年,最長5年后,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就會從黑名單中刪除,撤銷“老賴”稱號。
二、失信被執行人怎么撤銷
人民法院可以在有效期內提前撤銷信息,辦法就是“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
就是該還錢還錢,該處理處理,完成以后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同時,如果你屬于下面一類人,也可以申請撤銷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
2、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
3、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
4、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
5、因審判監督或破產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失信被執行人中止執行的。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撤銷失信信息,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刪除。
總而言之,在失信被執行人有效期內想撤銷信息,盡快還款是最簡單的,否則只能等2年后自動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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