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持卡人有遺產,銀行可以向其繼承人追討;如果沒有遺產,則債務自然消亡,銀行無法向其繼承人追討。如果有擔保人,銀行可以要求保證人(擔保人)還款。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也就是配偶具有償還債務的義務。
如果持卡人既沒有遺產繼承,也沒有配偶,那么作為個人債務的信用卡卡債只能作壞賬處理,而不應由其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親屬來承擔。
信用卡持卡人死亡后,如不及時通知銀行做相應處理,那么所欠卡債會產生利息和滯納金。在這種情況下,持卡人家屬需要向銀行營業網點的柜臺出示,由公安機關出具的持卡人的死亡證明,并向柜員將情況進行說明即可,辦理信用卡注銷等業務,持卡人死亡后所產生的透支利息可協商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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