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存款保險制度,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個人債權收購制度,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通過存款銀行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在其危機或面臨破產時,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提供財務救助或代為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一種制度。從1933年美國國會建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截至2006年6月,全球已有95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從全球趨勢看,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是降低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的必然選擇。我國應盡快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
制定《存款保險法》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據,發揮存款保險制度應有的功能。該法律制度調整的法律關系具有綜合性、復雜性和基礎性,其涉及了保險機構、投保機構和受益者存款人三方之間的保險法律關系,保險機構與投保機構之間監管與被監管的法律關系以及保險機構在危機處理中產生的相應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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