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獨生子女費標準:每月30元,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標準:5000元,若04年4月15日前辦理結婚登記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養子女的上海市戶籍公民,可按規定在退休或到指定年齡時領取1萬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獨生子女在未滿16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政府分別給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獨生子女費的規定,第三十四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歲以前,由區、縣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其頒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三十五條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年滿十六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農民在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其獨生子女按兩個人計算分配面積
(三)在年老退休時,領取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費。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在未滿十六周歲之前發生意外傷殘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第三十七條依法生育子女的婦女,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時,應當體現對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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