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基本的債券條款外,可轉債還會增設一些特殊條款,比如說強制贖回條款、下修條款以及回售條款等,強制贖回條款跟轉股價格下修條款一樣,都是為了減輕上市公司回售的資金壓力,推動可轉債持有者積極轉股。
通常來說,強制贖回條款又叫做有條件贖回條款,它是指正股價格在若干個交易日內漲幅達到一定條件(通常是130%),可轉債發行人有權按照遠低于轉債市場價的價格贖回轉債,從而迫使投資人完成轉股,完成債轉股后,轉債就可以摘牌了,上市公司作為轉債的發行人也不用從自己口袋里掏錢了,唯一變化的是,債轉股之后上市公司的總股本變大了。
可轉債強贖觸發價指的是在某公司某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限內,該公司股票在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高于檔期轉股價格的130%時,該公司有資格按照債券面值加檔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沒有轉股的可轉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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