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由于一些原因,需要辭退部分員工。那么當公司辭退員工時,最怕員工做什么呢?下面與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辭退員工最怕員工仲裁或訴訟,投訴老板隨意裁員。只有嚴重違反紀律的員工才能被雇主解雇。單位最好在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嚴重違紀的情況,并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聘。
【拓展資料】
一、什么情況下員工可以仲裁或訴訟?
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沒有正當的辭退理由或者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辭退理由客觀存在。正當辭退理由是指勞動合同法里明確規定了的事項和理由,比如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等;
有正當辭退理由,但辭退員工時未按照法律規定的金額支付員工離職補償金;
既沒有正當的辭退理由,又沒有支付員工離職補償金。
公司存在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意一種,員工被辭退后,都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去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司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還能夠獲得雙倍的經濟賠償金。
二、用人單位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以上就是小編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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