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失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式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與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四條,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 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 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 執行依據的制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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